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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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钢号应是国外锅炉用钢标准所列的钢号或者化学成份、 力学性能、焊接性能与国内允许用于锅炉的钢村相类似,并列入国外其他钢材标准的钢号。

(2) 应按订货合同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条件进行验收,合格后才能使用。

(3) 首次使用前,应进行焊接工艺评定和成型工艺度难,满足技术要求后才能使用。

(4) 应采用该钢材的技术标准和技术条件所规定的性能数据进行锅炉强度计算。

(5) 采用未列入标准的钢材或已列入标准的电阻焊锅炉管,应经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同内钢厂若生产国外钢号的钢材,须事先征得国家技术监督局和冶金部的同意,应完全按照该钢号国外标准的规定进行生产和验收,批量生产前应通过技术鉴定。

第二十二条 锅炉制造、安装和修理单位必须建立材料保管和使用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对于锅炉受压元件用的焊接材料,使用单位必须建立严格的存放、烘干、发放和回收管理制度。

第三章 钢制锅炉的结构

一、 受压元件上形接管孔应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51条的规定。

二、 锅炉受热面管子以及锅炉范围内管道可采用无直段弯头,采用无直段弯头的布置及技术要求应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54条的规定。

三、 对于卧室内燃锅壳热水锅炉,其炉胆与管板、锅壳采用T形对接连接的关要求应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48条、77条、84条的规定。

四、 额定出水压力小于或等于1.6Mpa的锅炉,其受压元件的人孔盖、头也盖、手孔盖可采用法兰连接结构。

第二十四条 钢制锅炉的结构应符合下列基本:

(1) 设计时必须考虑结构各部分在运行时的热膨胀;

(2) 锅炉各部分受热面应得到可靠的冷却并防止汽化、炉膛内各受热面管的外径应大于38mm;

(3) 锅炉各受压部件应有足够的强度。受压元、部件结构的形式、开孔和焊缝的布置应尽量避免或减少复合应力和应力集中;

(4) 锅炉必须装有可靠的安全保护设施;

(5) 锅炉的打破常规结构应利于排污;

(6) 锅炉的炉膛结构应有足够的承压能力和可告的防爆措施,并应有良好的密封性;

(7) 锅米承重结构在承受设计载茶时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刚度、稳定性及防体育馆性;

(8) 锅炉结构应便于安装、运行操作、检修和清洗内外部。

第二十五条 锅炉受热面有并联回中时,应全理地分配水流量、尽量减小各回路之间的出水温差。

第二十六条 对圩锅壳式卧式外烯锅炉,商讨、制造单位必须采取技术措施解决管板裂纹或泄露漏及锅壳鼓包等

第二十七条 集箱和防焦箱上的手孔应避免直接与炎焰接角。

第二十八条 为防止烯油锅炉尾部发生二次燃烧,应装设可靠的吹灰及来炎装置。

第二十九条 一切不作为受热面的元气件,由于冷却不够,壁温超过该元件所用材料的许用温度时,应予绝热/

第三十条 锅炉主要受压元件的主焊缝(锅筒、炉胆和集箱的纵向和环向焊缝,封头、管板、下肢圈的拼接焊缝等)应采用全焊透的对接焊接。

第三十一条 外径大于或等于108mm的下降管与集箱连接时,应在管端或集箱上开坡口,以利焊透。

第三十二条 锅筒和胆上相邻筒节的给向焊颖,以及封头、管板、炉但顶或下脚圈的拼接焊缝与相邻筒节的纵向焊缝,都不应彼此相连,其焊缝中心线间外圆弧长至少应为较百姓钢板百姓度的3倍,且不小于100mm。

第三十三条 扳边的元件(如封头、炉胆顶等)与圆筒形元件对接焊接时,扳边弯曲超点至焊缝中心线的距离(L)应符合表4--1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受热湎管子以及锅炉范围内管道的对接焊缝不应布置在管子或管道的弯曲部分(盘旋管除外)。

受热面管子直段上的对接焊缝的中心线至管子弯曲起点或锅筒、集箱的外壁以及管子支、吊架边缘的距离,不应小于50mm。锅炉范围内管道的直段上,对接焊缝的中心线至管道弯曲超点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管道的外径。

额定出口热水温度低于120℃的锅炉可采用冲压弯头,对接焊缝可布置在弯曲起点。

锅炉受热面管子直段上,对接焊缝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50mm。

第三十五条 在受压元件主要焊缝上及其邻近区域应避免焊接零件。如不能避免时,焊接零件的焊缝可穿过主要焊缝,而不要在焊缝上及其附近区域终止,以避免这些部位发生应力集中。

第三十六条 锅筒内的拉撑件不得采用拼接。

第三十七条 锅筒纵缝两边的钢板中心线应对齐。锅筒环缝两边的钢板最好中心对齐,也允许一侧的边缘对齐。

厚度不同的钢板对接时,两侧中任何一侧的名义边缘偏差值若超过第54条规定的边缘偏差值,则厚板的边缘须削至与薄板边缘平齐,削出的斜面应平滑,并且斜率不大于1:4,必要时,焊缝的宽度可包含在斜面内,见图4--1。

第三十八条 受压元件上管孔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胀接管孔不得开在焊缝上。胀接管孔中心与焊缝边缘及管板扳边起点的距离小应小于0.8d(d为管孔直径),且不小于0.5+12mm。

(2) 焊接管孔应尽量避免开在焊缝上,并避免管孔焊缝与邻焊缝的热影响区互相重合。不能避免时,在管孔周围60 mm(若管直径大于60mm,则取孔径值)范围内的焊缝经射线探伤合格(标准按本规程第64条),并且焊缝在管孔边缘上不存在夹渣,方可在焊缝上及其附近开孔。对于额定出口热水湿度高于或等于120℃的锅炉,焊缝上的管接头在焊接后应进行消除应力热处理。

第三十九条 锅炉上开设的人孔、头孔、手孔、清洗孔、检查孔的数量和位置应满足安装、检修和清洗的需要。

锅炉受压元件的人孔盖、头孔盖应采用内闭式结构,手孔盖宜采用内闭式,盖的结构应保证衬垫不会吹出;炉墙上人孔的门应装设坚固的门闩;炉墙上监视孔的盖应保证不会被烟气冲开。

第四十条 锅筒同径大于或等于800 mm的水管锅炉及锅筒内径大于1000 mm的锅壳式锅炉,都应在封头(管板)或筒体上开设人孔。

锅筒内径为800~1000 mm锅壳式锅炉,至少应在封头(管板)或筒体上开设一个头孔。

锅壳式锅炉的管板下部若无人孔或头孔时,应开设清洗孔。

第四十一条 门孔的尺寸规定如下:

(1) 锅炉受压元件下,椭圆人孔不得小于280~380 mm。人孔圈最小的密封平面宽度为18 mm。人孔盖凸肩与人孔圈之间总间不应超过3 mm(沿圆周各点上不超过1.5 mm),并且凹槽的深度应达到能完整是容纳密封填片。

(2) 锅炉受压元件上,椭圆头孔不得小于220~320 mm,颈部或孔圈高度不应超过100 mm。

(3) 锅炉受压元件上,手孔短轴不得小于80 mm,颈部或孔圈高度不应超过65 mm。

(4) 锅炉受压元件上,清洗孔内径不得不于50 mm,颈部高度不应超过50 mm。

(5) 炉墙上长方形人孔一般不应小于400×450 mm,圆形人孔直径一般不应小于450 mm。

若颈部或孔圈高度超过上述规定,孔的尺寸应适当放大。

第四十二条 为了操作、检修的方便和安全,锅炉应装设扶梯,对于操作部位较高,操作人员立足地点距离地面(或运转层)高度超过3 m的锅炉,应装设平台和防护栏杆等设施。锅炉的平台、扶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扶梯和平台的布置应保证操作人中能顺利通向需要经常操作和检查的地方。

(2) 扶梯和平台应防火、防滑。

(3) 扶梯、平台和需要操作及检查的炉顶周围,都应有锅直高度不小于1 m的栏杆、扶手和高度不小于80 mm的挡脚板。

(4) 扶倾斜角度以45~50°为宜。布置上确有困难时,倾斜角度可以适当增大。

第五章 受压元件的焊接

第一节一般要求

一、 经过部分射线探伤检查的焊缝,在探伤部位任意一端发现缺陷有延伸的可能时,应在缺陷的延长方向做补充射线探伤检查,在抽查或在缺陷的延长方向补充检查中有不合格缺陷时,该条焊缝应做抽查数量双倍数目的补充探伤检查补充检查后,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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